「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主要用於已開立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後,發生商品退貨或商品瑕疵以致於金額扣減(折讓),且原發票已經不能直接作廢或更改時使用。本文會說明什麼情況下會使用到?以及注意事項與開立規範等供讀者參考。

折讓單主要用於已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商品退貨或商品瑕疵以致於金額扣減(折讓),且原發票已經不能直接作廢或更改時使用。

◆什麼是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折讓單),何種情況下會用到?

  1. 賣方賣出商品或勞務時需要開立發票予買方。
  2. 若該商品或勞務有瑕疵,以致於退貨或金額扣減,且該發票已不能更改或作廢時,則可開立折讓單來作為進貨或銷貨之減項。
  3. 該折讓單可由買方或賣方開立,但買方(進貨方)一定要蓋上發票章方為有效。
  4. 若買方為沒有統編之個人則應回收原開立發票,並釘於退回單背面。

◆折讓單該如何開立、填寫?

折讓單該如何開立、填寫?

  1. 填寫銷貨人(賣方)資料
  2. 填寫退出或折讓發生時的日期
  3. 填寫退出或折讓的內容
  4. 填寫進貨人(買方)資料,並蓋公司發票章(1.2.3.4聯都要蓋)
  5. 一、二聯交予賣方,三、四聯交予買方即可。

◆折讓單使用的注意事項

  1.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時,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營業稅,否則會有相關處罰。
  2.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可於於銷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老闆們常問:為什麼進貨折讓一定要當期申報,否則會被處罰?

進貨折讓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會被國稅局視為「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到補稅與罰款。
老闆們可以這樣理解比較容易記得:
因為進貨時已經扣抵稅金;因此折讓時,也讓第一時間回補稅金,不然國稅局不就吃虧了嗎?!

同場加映:這裡的扣減進項稅額與扣抵有關係嗎?如果不了解什麼是扣抵可以參考這一篇:打統編的發票都可以抵稅嗎?抵的是什麼稅?哪些可以抵?哪些不能抵?需要注意什麼?

老闆們需要的範本

  1.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PDF, 133kb)

  2.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WORD, 114kb)

法源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0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 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 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

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 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 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

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

  • 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 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 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案例說明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案例:G實業公司於 100 年 5 月 3 日向 H 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 323,500 元,稅額 16,175 元,並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 100 年 6 月 2 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 39,800 元,稅額 1,990 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 所犯錯誤:G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致遭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