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健康保險(健保)將保險對象區分為不同的類別,最核心的原因是為了確保保費收取的公平性與便利性。本文除了提供健保六大保險對象類別明細外,另針對剛成立公司只有負責人1人的公司,會面臨強制性規定與影響說明如內文。
為什麼要將保險對象區分為不同的類別
國民健康保險(健保)將保險對象區分為不同的「類別」,最核心的原因是為了確保保費收取的公平性與便利性。
反映不同的經濟負擔能力(量能負擔原則): 健保是社會保險,講求「能力大的人多負擔,能力小的人少負擔」。劃分群體後,才能針對不同身分(如:有固定雇主的勞工、自行開業的專技人員、弱勢族群、榮民等)設計不同的保費計算基礎與政府補助比例。
鎖定明確的保費扣繳管道: 劃分類別有助於行政上的作業。例如,第一類(受雇勞工)可以直接由公司(投保單位)統一扣繳;第二類(職業工會會員)則由工會代收;沒有工作且無眷屬可依附的人,則歸在第六類由地方戶政或公所投保。
落實政府對特定弱勢族群的照顧: 透過分類,政府可以明確對特定對象提供保費全額或部分補助。例如:低收入戶(第五類)的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榮民(第六類特定對象)的保費也由政府(退輔會)全額照顧。
健保將保險對象區分為六個不同的類別
被保險人分為6種類別及其所屬的投保單位,規定如下列表格。保險對象要按照自己的投保身分和資格,在自己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例如有工作或參加職業工會),就不可用眷屬的身分投保。眷屬要跟著被保險人一起投保,假如被保險人換工作,眷屬也要跟著換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第二類不得為第三類;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依上述投保順序及資格參加健保。
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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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保險對象 |
投保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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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
眷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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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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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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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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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
|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 無 |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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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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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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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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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部分內容摘自勞保局.健保局網站。
剛成立公司「1人公司」對健保的影響與規範
若您剛成立只有負責人1人的公司,會面臨以下強制性規定與影響:
- 必須強制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 負責人必須以第一類被保險人(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在自己的公司投保。
- 不得使用其他不合規的投保方式:
- 負責人不能繼續掛在職業工會(第二類)。
- 負責人不能以眷屬身分依附在配偶或其他親屬底下。
- 負責人不能單獨在自己的一人公司辦理「勞保」(因無其他員工,一人公司依法無法為自己單獨投保勞保,勞保需改透過職業工會或維持國民年金),但「健保」則是強制必須在自己的公司投保。
- 投保金額與保費限制:
- 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金額不能任意報最低,
- 需按照規定申報(無員工的負責人若未另行舉證,有其法定的最低投保金額門檻,例如實務上無員工負責人通常須以42,000元或相關級距起跳,實際金額依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
- 健保費屬於負責人的個人支出,不能列為公司的營利事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