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重點說明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持股超過 50%」與「公司資產 50% 以上為房地」兩項條件,即視同房地交易,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股票是在 110 年 7 月 1 日前取得,也不例外。納稅人應自我檢視交易是否符合要件,以免補稅。

  •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或出資額,若符合兩項條件即視同房地交易:
  • 交易日前一年內任一日持股(直接或間接)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或資本額 50%。
  • 該公司股權價值中,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基地占比達 50% 以上。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不適用此規定。
  • 國稅局案例:甲君持有 A 公司 60% 股份,A 公司房地占比超過 50%,出售股票時需申報房地合一稅。
  • 即使股票在 110 年 7 月 1 日前取得,只要交易日符合要件,仍需申報房地合一稅。
  • 若已發生交易但未申報,可在未被查核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事務所說明

一、未上市公司股權交易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許多中小企業股權交易表面上是「股票買賣」,但實質上是「房地移轉」。

事務所觀點:國稅局會檢視公司資產結構,一旦房地占比高,股權交易極可能被視為房地交易。

二、持股比例與資產結構是兩大判斷核心

只要持股超過 50%,且公司資產有半數以上是房地,就會被視同房地交易。

事務所觀點:很多家族公司、閉鎖性公司都符合這兩項條件,股權移轉時務必特別注意。

三、110 年 7 月 1 日前取得的股票也可能被課稅

法規看的是「交易日」,不是「取得日」。

事務所觀點:很多納稅人誤以為舊股不適用新制,這是錯誤認知。

四、未申報風險高,補稅金額可能非常大

房地合一稅採實價課稅,若未申報,補稅+利息可能遠高於一般股權交易稅負。

事務所觀點:建議企業與個人於股權交易前先做「房地占比檢查」,避免踩雷。

五、可利用「自動補報補繳」降低風險

若尚未被查核,可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事務所觀點:一旦被查到才補報,就無法免罰,建議主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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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股票居然要繳房地合一稅?!國稅局:符合二要件視同房地交易應報稅

2025/08/22 17:30

不只是房屋交易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兩項特定條件是指,交易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另外,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111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稅務專家也提醒,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