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網路盛行、代購商機夯,但是常常發現代購業者不是沒依法開立發票、就是未依規定只開立佣金發票, 小本經營時不會有什麼問題,但營業額越來越大時,國稅局的稅單公文就會寄上門,這樣仍有遭補稅處罰之可能。

代購業者依稅法規定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並且有規定的開立方式-示意圖

所謂的代購代付其業者的主要業務內容,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 該代購代付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而其所收取的手續費,也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及其施行細則,應視為銷售貨物, 必須要以貨物的實際價格來認定銷售額,並訂立統一發票等書面契約供國稅局查核。

開立代購商品發票時,除了要依照其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發票上也應註明「代購」字樣,未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代購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代購之銷售額可以予以減除。

舉例來說,代購的商品可能是一支1萬元的手機,而業者在此交易中收取500元佣金收入, 這種情況下,該支手機即應開立一張面額1萬元的發票並註明「代購」,同時再另外開立一張500元的佣金收入發票。(2019-06-21)

記帳士事務所貼心小提醒:

當代購交易發生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1. 應取具進貨證明(如:進口報單、簡易報單或進貨發票等)

  2. 應開立佣金發票(收受多少就開立多少)

  3. 應開立代購商品發票(備註欄記得加註「代購」)

  4. 應有保留金流證明文件(如:匯款記錄)

買賣、代購、代收代付有什麼不同

一、買賣: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

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

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記帳士事務所提供案例情境:

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購商品的稅務處理,核心在於代購業者只是中間人。雖然代購業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供貨商買商品,但本質上該商品是屬於客戶的。因此,代購業者最終必須開立兩張發票給客戶。

📌案例情境設定

  • 客戶(委託人):小明
  • 代購業者(受託人):美日代購商(營業人)
  • 供貨商:美國亞馬遜(或國內某大批發商)
  • 商品及金額:小明委託美日代購商購買一台筆電,商品本身價格為 $30,000元,美日代購商收取手續費(代購費)$1,500元。小明總共支付 $31,500元。

💰 金額給付與發票開立流程

步驟 1:供貨商 出貨並開立發票

  • 金額給付:代購業者支付 $30,000元 給供貨商。
  • 發票開立:供貨商開立 $30,000元 的發票。
    • 銷售人:供貨商
    • 買受人:代購業者(以代購業者為抬頭)

步驟 2:代購業者 交付商品並開立「兩張」發票給客戶

  • 金額給付:客戶支付總金額 $31,500元 給代購業者。
  • 發票開立①(商品本身):代購業者開立 $30,000元 的發票,並在發票上備註「代購」字樣(用以沖銷代購業者先前取得的供貨商憑證,不計入代購業者的銷售額收支)。
    • 銷售人:代購業者
    • 買受人:客戶(小明)
  • 發票開立②(代購費/佣金):代購業者開立 $1,500元 的發票(此為代購業者真正的勞務收入)。
    • 銷售人:代購業者
    • 買受人:客戶(小明)

代購行為不同時期的綜合對照表

階段 / 動作 金額流向 發票/憑證開立金額 銷售人(開立者) 買受人(接收者) 備註說明
1. 供貨商出貨 代購業者 ➡️ 供貨商 ($30,000) $30,000 供貨商 代購業者 商品原始憑證
2. 交付商品發票 客戶 ➡️ 代購業者 ($30,000) $30,000 代購業者 客戶 須註明「代購」字樣
3. 交付代購費發票 客戶 ➡️ 代購業者 ($1,500) $1,500 代購業者 客戶 代購業者的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