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若使用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將面臨補稅、五倍以下罰鍰,甚至停止營業。若涉及通謀製作虛偽交易資料,更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負責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國稅局提醒,切勿以虛偽交易流程申請貸款或逃漏稅。
營業人持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小心惹禍上身! 本文目錄
新聞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補稅並處罰;如營業人係與非實際交易對象通謀而為虛偽交易,尚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另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下罰金。因此,營業人如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前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規定,除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涉及虛偽憑證之製作,另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負責人刑責。
該局指出,爾來查獲營業人甲因有資金需求,竟與營業人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作虛偽不實之交易合約,並由乙虛開統一發票計1億餘元,甲再持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信用狀,待金融機構付款與非實際銷貨人乙,乙再將資金交付與信用狀申請人甲;嗣後,甲為乙支付該等虛偽交易衍生之稅捐,並持乙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對營業人甲補稅9佰餘萬元,並處罰鍰3仟餘萬元,另營業人甲之負責人因涉及與他人通謀製作虛偽交易資料,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並經該局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莫為了向金融機構貸款而製作虛偽交易流程,否則不僅將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負責人另有觸犯刑事責任之風險。
重點條列
使用虛偽進項憑證的法律後果
- 持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 補稅+處罰
- 虛報進項稅額 → 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 得停止營業
- 若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6 萬元以下罰金
涉及虛偽交易=可能移送偵辦
- 若營業人與他人通謀製作虛偽交易資料
- 依財政部函令,將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移送檢察署偵辦
- 負責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國稅局提醒
- 不得為取得貸款而製作虛偽交易流程
- 不得持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扣抵
- 不得虛報進項稅額
- 違規者將面臨補稅、罰鍰、刑責三重風險
記帳士事務所觀點
一、假發票不是「方便」,而是高風險犯罪
許多企業誤以為「借發票」、「互開發票」只是短期資金調度手段,但在稅法上,這屬於虛偽交易+逃漏稅捐,刑事責任明確且嚴重。
記帳士事務所觀點:假發票是國稅局查核最嚴重的違規之一,任何「非實際交易」的發票都不能使用。
二、銀行貸款不可使用虛偽交易流程
案例中甲公司為取得信用狀而製作假交易,這是稅務與金融雙重違法。
記帳士事務所觀點:若企業有資金需求,應尋求合法融資方式,而非透過虛偽交易製造假營收。
三、企業應針對可疑交易自行查核
合規的交易包含確認下列事項:
- 每張發票確認交易是否真實
- 確認供應商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
- 確認發票品名、金額、日期是否合理
記帳士事務所觀點: 有時企業是無心的非故意的。
- 企業確實有付款購買商品或勞務,
- 供應商也確實開立發票,
- 但
- 資金的流動、
- 發票的開立及
- 商品勞務的移轉是對不上的;
- 例如:發票的銷售人為甲公司,但匯款的受款人卻為某乙。 這些情況就算是可疑交易。
四、若企業已收到疑似不實憑證,應立即處理
包含:
- 主動更正申報
- 補開正確憑證
- 與供應商確認交易真實性
- 必要時主動向國稅局說明
事務所觀點:主動更正比被查獲好得多,可大幅降低罰鍰與刑責風險。
五、企業負責人需特別注意刑責風險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是刑事條款,負責人可能:
- 被移送偵辦
- 留下刑事紀錄
- 影響公司信用
- 影響未來貸款、投標資格
事務所觀點:稅務違規不只影響公司,也會直接影響負責人個人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