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為推廣業務會有各種的促銷活動,因促銷而支出之費用,到底應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呢?
與業務推廣有關的支出,不一定都能列為廣告費。國稅局提醒,判斷關鍵在於費用是給「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若屬對特定人的交際應酬支出,可能受到交際費列支限額規範。

重點整理
「公司贊助客戶參加活動,也算廣告費嗎?」
「送禮、招待客戶、補助客戶旅費,到底應列交際費還是廣告費?」
「如果列報錯誤,會不會被補稅甚至遭調整所得額?」
- 交際費:針對特定客戶、供應商或相關人士所支出的交際應酬費用。
- 廣告費:以提升企業形象、品牌知名度或推廣商品為目的,對不特定大眾進行宣傳的支出。
- 最大差異:是否為「特定人」受益。
- 交際費有稅法列支上限。而且不得扣抵。
- 廣告費原則上無列支金額限制。而且可以扣抵。
- 贊助特定對象參與活動、研討會等支出,未必能認列為廣告費。
| 項目 | 交際費 | 廣告費 |
|---|---|---|
| 對象 | 業務上特定人 | 不特定人 |
| 營業稅扣抵 | 不得扣抵 | 可以扣抵 |
| 列報額度 | 有列支限額 | 無列支限額 |
國稅局認為,除了活動名稱外,更重要的是檢視受益對象是否屬於特定人及支出實質內容,避免誤將交際費列為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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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事務所觀點
企業辦理促銷、贊助或客戶關係維護活動時,應優先確認受益對象與活動目的。若支出主要針對特定客戶、特定醫師、特定合作對象等,通常較接近交際費性質;若係透過公開宣傳、廣告曝光或面向不特定大眾的行銷活動,則較符合廣告費性質。
建議企業平時妥善保存活動企劃、宣傳資料、參與名單及相關佐證文件,以利日後稅務查核時證明支出性質,降低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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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廣告費怎麼分?稅局:是否給特定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其多樣化的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到底屬於「交際費」還是「廣告費」,常滋生困擾。
官員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依稅法規定,「交際費」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所謂的「業務上」是指與業務有關者,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的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
交際費的上限規範,以全年進貨淨額在3000萬元以下企業為例,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
如果全年進貨淨額超過3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的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能超過千分之1.5。
而「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形象、知名度或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的費用。
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藥品批發為業,201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4000萬餘元。
但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400萬餘元是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的相關費用,主題是與該醫學領域相關的醫學新知交流,而非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且其對象為「特定人」,核屬交際費性質,但超過交際費的列支限額,因此就超限數予以剔除補稅。 (20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