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導讀
重點描述
大樓停車位若僅供住戶使用,原則上不需辦理稅籍登記;但若對外開放收費停車,無論採計時、按次或月租方式收費,都可能構成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管委會若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相關處罰。

重點條列
一、住戶使用與對外營業,稅務規定完全不同
「我們只是把部分停車位出租給外人,這樣也算營業嗎?」
答案是:需先看停車位的使用對象。
僅供住戶停車使用,未向外部民眾收費營業
則:
- ✅ 可免辦理稅籍登記
- ✅ 不涉及營業稅問題
對外提供停車服務
則屬於:
- 向他人提供停車服務並取得報酬
- 依法視為銷售勞務。
因此:
- ✅ 應辦理稅籍登記
- ✅ 應課徵營業稅
二、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營業行為?
國稅局實務認定重點在於:是否有持續性向外收費。
只要有向外收費事實,就可能構成營業行為。
三、營業稅怎麼課?
課稅方式主要取決於銷售額規模。
每月銷售額未達 5 萬元
-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 ✅ 免繳營業稅
每月銷售額超過 5 萬元但未達 20 萬元
- 經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者:稅率 1%
- 由國稅局按季開立繳款書。
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
則應:
- 使用統一發票
- 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
- 依一般營業人規定辦理。
事務所觀點
「我們是管委會,不是公司,不用報稅吧?」
「停車收入只是補貼管理費,也要課稅嗎?」
「我們社區只是想增加一些公共基金收入,沒想到還跟營業稅有關。」
「停車收入也沒多少,國稅局真的會查嗎?」
一、社區管委會最容易忽略的稅務風險之一
多數管委會認為:
- 不是公司
- 不以營利為目的
- 就不會有稅務問題。
但實際上:
- 停車位出租是近年常見的查核項目之一。
- 社區內部意見不合下,檢舉案件頻傳。
二、重點不在管委會身分,而在收入性質
國稅局主要看的是:
- 是否對外收費
- 是否持續提供停車服務
- 是否有營業事實
而非管理委員會本身的組織性質。
三、建議先評估營業規模
若社區目前已有:
- 包租給停車場業者
- 月租停車位
- 公共停車收入
- 計次收費
建議先檢視:
- 每月收入金額
- 停車位數量
- 收費模式
確認是否已符合稅籍登記條件。
記帳士事務所提醒
許多社區大樓將停車位出租給外部人士時,只想到增加管理基金收入,卻忽略了相關稅務責任。建議管委會在規劃停車場對外營運前,先評估是否涉及稅籍登記、營業稅及發票規定,避免日後遭補稅或裁罰,影響全體住戶權益。
完整新聞如下
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50
撰稿人:陳素珍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58
更新日期:1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