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老闆誤以為公司停業後就不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依法只要公司仍然存在,即使已申請停業,仍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除了可能被補稅外,還可能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一、公司停業了,還要申報營所稅嗎?
依稅法規定,公司即使已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暫停營業,只要尚未完成解散及清算程序,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停業不等於免除申報義務
公司停業後可能發生以下情況:
- 沒有開立發票
- 沒有營業收入
- 沒有聘僱員工
- 沒有實際營運
即便如此,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所稅申報。
因為國稅局管理的是:公司是否仍存在。
三、未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情況一: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補報
若公司未依期限申報:
- 國稅局通知補報
- 於補報期限內完成申報
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
- 加徵應納稅額 10% 的滯報金
- 最低 1,500 元
- 最高 30,000 元
情況二:超過 15 日仍未補報
若通知後仍未申報:
國稅局將依:
- 查得資料
- 同業利潤標準
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並加徵:
- 應納稅額 20% 的怠報金
- 最低 4,500 元
- 最高 90,000 元
四、事務所觀點(專業提醒)
- 停業公司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申報族群
- 申報並不困難,但漏申報成本很高
停業不等於免報稅,只要公司尚未完成解散程序,通常仍須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許多企業被罰並非因為逃漏稅,而是誤以為停業後就沒有申報責任。建議公司即使停業中,也應定期與專業記帳士或會計人員確認申報義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罰鍰與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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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 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若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 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 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結語:停業中的公司仍應依法申報營所稅,以免受罰。如需協助也歡迎洽詢本所。<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