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導讀
重點描述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若無法提出確實的付款證明,國稅局可能認定為「贈與」。未來出售時,取得成本將以贈與時的房地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認定,而非買賣契約金額,可能導致高額補稅。親屬買賣務必保留完整付款證明。
重點條列
- 二親等內親屬買賣房地,若無付款證明,依法可能被視為「贈與」。
- 若被認定為贈與,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將以「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並依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 國稅局案例:母子買賣約定 1100 萬,但因無付款證明被認定為贈與,取得成本僅核定 210 萬(調整後),出售時補稅 150 萬。
- 2016 年 1 月 1 日後受贈取得的房地,出售時成本均依上述方式認定。
- 親屬買賣務必保留匯款紀錄、銀行轉帳證明、付款明細等,以避免被視為贈與。
事務所觀點
一、親屬買賣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親屬間交易容易被認定為「非正常交易」,國稅局會要求付款證明以確認是否為真正買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
- 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
- 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 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
- 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
- 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免課贈與稅。
- 申報並經國稅局審核通過後,會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憑此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過轉移登記。
事務所觀點:親屬買賣若沒有付款證明,幾乎一定被視為贈與,後續出售時補稅金額往往高得驚人。
二、付款證明必須「真實且可追溯」
包括:
- 銀行匯款紀錄
- 轉帳明細
- 支票影本與兌現紀錄
- 付款收據(需能證明實際支付)
這種情況既不合理也不被國稅局接受;嚴禁口頭約定或現金交付。買方必須從自己的帳戶實際匯款給賣方,保留完整的金流軌跡。
事務所觀點:不能用「口頭說有付」、「家人之間互信」作為證明,稽查時完全不被採信。
三、贈與認定後的成本計算差異巨大
買賣契約金額通常遠高於公告現值,若被認定為贈與,取得成本會大幅降低,導致出售時課稅所得暴增。
事務所觀點:很多民眾以為「反正是家人買賣」,但未來出售時才發現要補百萬甚至數百萬房地合一稅。
四、親屬買賣前應先做「稅務健檢」
建議事前確認:
- 是否能提出付款證明
- 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 未來出售的房地合一稅影響
事務所觀點:親屬買賣不是「便宜買房」的捷徑,若未事先規劃,反而可能造成更高的稅務成本。
完整新聞如下
跟爸媽買房記得提出「這證明」!否則未來賣掉要補百萬稅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二親等親屬之間的房地買賣,應留意提交確實的支付價款證明。若未能提供此證明,交易可能被視為一般贈與案,可能導致未來售出時需支付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買賣房地應視為贈與,並應按照法定程序徵收贈與稅。但是如果能提供確實的支付價款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以貸款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不受此限制。
自2016年1月1日起,二親等內的親屬買賣房地,若未能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被稽查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時,其日後售出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將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國稅局舉例,一名民眾在2017年與其母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但因未能提供支付價款證明,被稽查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根據贈與時的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
民眾後來售出該房地時,在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中,以買賣契約書所載的11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然而,國稅局重新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現值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於2016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