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導讀
重點描述
企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的海外所得,必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能因未扣繳或未提供查詢資料而忽略申報。若漏報,國稅局查獲後將補稅並裁罰。企業應主動檢視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明細,以免因疏忽而遭補稅。
重點條列
-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各類海外所得,均屬「境外所得」,必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海外所得包含:海外股利、海外利息、境外基金配息、處分境外金融商品的交易利得等。
- 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可查詢的扣繳資料範圍內,企業需自行留意並申報。
- 案例:公司漏報海外利息所得 50 萬元,被補稅 10 萬元並處罰。
- 若發現漏報,可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事務所觀點
一、海外所得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稅務風險
境外基金、海外債券、海外股票等金融商品的配息或交易利得,因未在國內扣繳,也不會出現在國稅局的查詢資料中,企業若未自行檢視金融機構寄送的海外所得明細,非常容易漏報。
事務所觀點:海外所得屬「企業自行負責申報」的項目,國稅局查核時常以金融機構資料比對,漏報風險高。
二、海外所得種類多,企業常誤以為「沒有所得」
常見被漏報的項目包括:
- 境外基金配息
- 境外基金處分利得
- 海外債券利息
- 海外股票股利
- 海外金融商品的信託收益
事務所觀點:很多企業以為「基金沒有賣出就沒有所得」,但基金配息、債券利息都屬於海外所得,必須申報。
三、漏報後的補稅與罰鍰可能不小
案例中:
- 漏報海外利息所得:500,000 元
- 補稅:100,000 元
- 另處罰鍰(依情節裁量)
事務所觀點:海外所得金額通常不小,一旦漏報,補稅與罰鍰都可能造成企業財務負擔。
四、企業應建立「海外所得檢核流程」
建議企業每年結算申報前:
- 檢視金融機構寄送的海外所得明細
- 確認所有境外金融商品的配息、利息、交易利得
- 建立海外投資帳
- 與會計部門交叉比對
事務所觀點:海外所得的查核已成為國稅局重點,企業務必建立內部流程,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
五、若發現漏報,務必自動補報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1:
- 在未被檢舉或未被調查前
- 可自動補報補繳
- 免罰,但需加計利息
事務所觀點:若企業發現漏報,務必立即補報,避免罰鍰,這是最有效的補救方式。
完整新聞如下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購買海外債券基金,因會計人員疏忽未詳加檢視金融機構寄發之113年度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未將獲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併入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報所得,經查獲補徵稅額100,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營利事業應留意是否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經自行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海外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維自身權益並免受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